見同伴受欺眾朋友出拳相助致人重傷多人獲刑
寧德網消息(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陳可希) 朋友之間講感情是好事,但如果講的是沒有底線、沒有約束的感情那就只會是害人害己了。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2014年5月7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在福鼎市某KTV消費娛樂,離開該KTV時,同案犯蔣某在該KTV門口與被害人李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害人李某用手揪住蔣某的頭發(fā),將其按在地上,并用膝蓋頂蔣某腹部。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見狀,從該KTV側門趕過來并伙同同案犯汪某、蔣某、汪某念(已判刑)共同追打被害人李某。
其間,同案犯汪某持刀朝被害人李某身體及手部連砍數(shù)刀,被告人朱某、董某對被害人李某拳打腳踢,導致李某左背部單條裂創(chuàng)13CM伴左側血氣胸,左手多處裂創(chuàng)累計20CM,伴血管、神經、肌腱斷裂及左拇指近節(jié)指骨近端、第一掌骨遠端開放骨折。經鑒定,李某的傷情屬重傷二級(七級傷殘)。
受理該案后,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董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但考慮被害人李某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就此,根據(j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案發(fā)后的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