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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車承包起糾紛 法官釋法說理解難題

2018-05-23 10:29 來源:寧德網(wǎng) 陳健,王懷志 林笑笑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王懷志 林笑笑) “聽說赤溪法官工作室可以立案,我要告福鼎市某駕校……”近日,杜某帶著吳某一起到赤溪法官工作室要求立案。

經(jīng)法官了解后得知,今年3月,杜某和吳某分別和福鼎市某駕校簽訂教練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合同中約定杜某承包教練車期限為一年,并交納承包金2萬元,而吳某則以5萬元的價格向該駕校購買了教練車??僧攨悄澈投拍硟扇私煌瓿邪鸷唾徿嚳詈?,因無法及時上崗等原因,導致雙方解除合同,福鼎某駕校拒絕返還二人年承包押金及購車款。經(jīng)多次協(xié)商無果,吳某和杜某二人便訴至福鼎市法院。

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lián)系了駕校實際負責人王某。王某情緒激動,并說明是杜某與吳某二人不配合辦理解除合同后相關事宜,才導致無法將錢款及時返還。在安撫好王某后,承辦法官將杜某和吳某兩人拉到辦公室內(nèi),代為轉(zhuǎn)達王某未及時返款的原因,并釋法說理。眼見兩人情緒稍有緩和后,便約定時間組織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后續(xù)事宜。

兩天后,在承辦法官的勸導下,教練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赤溪法官工作室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和解。王某答應了將車輛承包金及購車款返還二人,但二人需保證車輛無損的前提下,將車輛開回駕校。據(jù)悉當天下午。經(jīng)檢查車輛無損后,雙方通過系統(tǒng)辦理了正式解除合同等手續(xù)。一個民事糾紛案件隨著雙方握手言和止于訴前。

責任編輯:葉朝玉

關鍵詞

杜某 駕校 吳某 教練車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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