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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鮮存冰庫腐壞引發(fā)糾紛 冰庫老板被判擔責40%

2016-06-21 08:56 來源:寧德網 陳健,林小玲 王其冬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小玲 王其冬) 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時有發(fā)生,若保管物品出現毀損滅失,極易產生糾紛。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林某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林某庫、邵某酒、林某場梭子蟹損失款人民幣10000元,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1000斤梭子蟹腐壞變質

據介紹,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林某庫、邵某酒、林某場于2012年間開始共同從事梭子蟹零售業(yè)務,被告林某全于2014年間開始設立冰庫從事非食用冰出售業(yè)務,并于2015年3月24日,經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三原告多次將20多箱計1000斤的梭子蟹存放于被告經營的制冰廠(簡稱冰庫)中。

2015年3月間,三原告到被告的保溫庫取貨時,被告知其寄存的梭子蟹已全部腐壞變質。事后,三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冰庫老板賠償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原告與被告雖未訂立書面保管合同,但三原告經被告同意將共有的重1000斤的梭子蟹寄存于被告林某全所有的冰庫內,雙方即形成實際的保管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三原告作為經營海鮮零售業(yè)務多年人員,其本不應寄存于沒有合法經營資質的被告冰庫內。同時,三原告寄存時未能確定被告經營的冰庫是否具有冷凍功能,還是保溫功能,以及存放海鮮的最長保質期限等注意義務,待寄存物變質時才知道,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認為,該案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斟酌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三原告應共同承擔60%的過錯責任,被告承擔40%的過錯責任。經鑒定,2014年12月間,梭子蟹市場批發(fā)單價為人民幣20元/斤,2015年3月間,梭子蟹市場零售價為人民幣25元/斤,法院應采用零售單價更能體現梭子蟹腐敗變質對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故1000斤的梭子蟹損失為25000元,被告承擔40%的責任為10000元。

責任編輯:葉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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