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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作業(yè)時意外死亡 家屬起訴屋主及雇主賠償

法院判決:用工不規(guī)范 各方均擔責

2015-12-02 08:51 來源:寧德網(wǎng) 夏巖緣,王曉珍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王曉珍) 在自然人建造民房的活動中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誰負責賠償呢?近日周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說明如果用工不規(guī)范,那么房屋業(yè)主、施工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工人作業(yè)意外死亡

家屬起訴屋主及雇主

據(jù)了解,2013年,屋主陳某在周寧縣獅城鎮(zhèn)某地塊自建房屋,將澆注水泥模板以每平方米18元的計酬標準通過口頭約定交由沒有施工資質的葉某安裝,而葉某又自行雇傭了同樣沒有施工資質的周某參與模板安裝工作,施工現(xiàn)場未設安全防護設施。

2014年10月2日,周某在上述房屋六樓安裝模板時不慎墜落至二樓,后被送入周寧縣某醫(yī)院救治,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周某親屬認為屋主陳某及雇主葉某應對周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因此將陳某、葉某訴至周寧縣法院,要求陳某、葉某賠償周某全部損失。

屋主雇主各說各理

均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周某親屬認為,在建工程的發(fā)包人陳某與在建工程的承包人葉某,對施工現(xiàn)場未設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周某墜樓而亡,故應連帶賠償周某死亡造成的全部損失。但屋主陳某認為,其已經將涉案作業(yè)交由葉某承包,而周某又不是其雇傭的,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葉某則認為,對于涉案作業(yè),其既不是承包人,也不是承攬人,而周某是其替陳某雇傭來參與施工的,因此其與周某同樣都是陳某的雇員,故其不應對周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原被告三人均應為事故擔責

周寧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死者周某在施工中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因其應對自己的墜樓事件負一定責任,就此酌定周某應負的責任比例為50%。而屋主陳某作為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葉某方面具有過失,對周某的死亡結果應負相應賠償責任,酌定其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葉某作為周某的雇主,應對損害事故負賠償責任,扣除他人承擔責任比例后,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周寧縣法院基于上述理由最后作出由陳某、葉某分別賠償周某親屬14萬元和21萬元的判決。日前,該判決已經生效,現(xiàn)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

法官釋法:

用工不規(guī)范 各方需擔責

對此,審理該案的林積平法官表示,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形成怎樣的法律關系,就要承擔怎樣的義務。在本案中,陳某與葉某口頭簽訂的合同不是為了完成構成基本建設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是為了釘制臨時性的澆灌水泥模板,該工作成果不構成房屋實體組成部分,且雙方又未簽訂書面合同,故該二人所成立的不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發(fā)包與承包的關系,也不是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勞務而形成的雇傭關系,而是承攬定作合同關系。

同時,根據(jù)《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xù)。因此,陳某作為定作人,其選任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葉某作為承攬人就具有選任承攬人的過失。而葉某又雇傭了同樣沒有施工資質的周某一起釘制水泥模板,在完成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了周某墜樓而亡的損害事故,故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除了葉某應承擔雇主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之外,陳某也因在選任承攬人方面存在過失而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對于受害人周某而言,其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未獲得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接受葉某的雇請參與安裝模板,在施工現(xiàn)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仍然不顧自身安全冒險作業(yè),在未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自己從在建房屋六樓墜落至二樓,說明其在工作前后均未盡到應當注意的義務,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因此周某應對自己的墜樓事件負一定的責任,法院認定其應負責任的比例為50%是恰當?shù)摹?/p>

責任編輯:葉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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